为提高机关公务员健康水平,达到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目的,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劳社[2000]502号)文件精神,将组织省、部属驻榕单位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时间:2001年7月-11月二、体检对象: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职工中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
三、体检项目;体检参考项目及价详见附件。参保单位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体检项目,但超过限额部分的费用,由参保单位或个人负担。
四、体检费用:每人限额230元。其中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支付40%、单位支付40%、个人支付20%。单位及个人支付部分由各单位收缴后直接汇给体检医院,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部分由各体检医院按实际体检人数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
五、医院选择:由各单位在13家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
六、体检组织: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安排。各单位应将符合体检条件的人员名单,报送体检医院,并填写好体检表,组织人员统一或分期分批到医院进行体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确保体检率达到标准。
七、体检要求:担任体检任务的医院,要成立体检工作小组,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并选派技术过硬,服务态度好的专家或高年资医护人员参加体检工作。医院要将体检有关要求,提前通知参保单位。
八、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可参照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由各参保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文件精神,在本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也可从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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