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保险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泾县营销部车物查勘定损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回扣、礼金等财物价值共计14106元。
今年6月4日,王某主动到泾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王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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