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被告王瑞东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范玉亮,沿司塔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延津县司寨乡张庄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摩托车翻于路边造成乘坐人范玉亮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瑞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方因故不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经查肇事的无牌“豪爵”100型二轮摩托车系王崇新所有。
现原告诉至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方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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