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公安交警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根据其内容,在限购之前已购买小汽车但仍未上牌的市民及拥有存量二手小汽车的车商,可在1月4日至1月11日期间递交材料申请公证,公证部门将在1月26日前出具公证书。 按照此前已经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获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获得公证证明的二手车商则可直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三类情形需要办理公证 根据《通告》内容,需要办理公证的情形分为三类: 第一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第二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的情形。 第三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
申请时间为1月4日~11日 通告显示,车辆购买人或车辆销售经营单位可以在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11日工作时间(公证机构周六、周日正常上班)向公证机构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获得公证证明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一类公证由车辆购买人申请;第二类公证由车辆销售方和购买方双方共同申请;第三类公证由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申请。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依法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公证机构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于2015年1月26日前出具公证书。如销售合同及相关资料未按《通告》规定经相关部门备案审查的,或存量二手小汽车未按《通告》规定经相关部门盘点登记的,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通告》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出具公证书。 全市各公证机构均可办理 《通告》同时规定了各类车辆购买人和销售方需要提供的材料种类,并强调车辆购买人和销售方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相关征信系统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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