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2日14时许,通许县城关镇的金某某在朋友家喝过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当沿该县行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爱民街左转弯时,金某某与同样驾驶电动三轮车从相对方向行驶过来的刘某相撞。金某某当场被撞晕,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拨打电话报警,急救车将金某某送医院急救。
警方对二人进行采取血样。经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金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49.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未测出乙醇含量。警方认定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金某某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某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自身行为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后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金某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进行属性鉴定,结果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鉴定结果出来后,金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认罪。鉴于此,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王新宇表示,现实中有许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和金某某一样,对自己驾驶车辆的属性并不清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该标准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该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对此类车辆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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