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扣了保险费,那么被盗的损失不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吗?”2012年9月3日,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二人抗辩说,本案被盗货物已买了保险。
承运途中货物被盗,托运的物流公司认为,货物被盗不属协议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损失应由承运车主承担;而车主认为,损失不该由自己承担。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承运车主全额赔偿,车主不服,官司打到了江苏省高级法院。2015年4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再审结果,改判承运车主无需赔偿。
货物途中被盗损失9万余元时间回到2012年7月23日。这天凌晨时分,天异常漆黑,江苏省沭阳县货车司机潘春吉与连襟王宜超驾驶着满载价值60万元的电动车电池的大货车,向山东省昌乐县疾驰。当车辆行至山东省郯城县境内时,潘春吉从货车的反光镜发现车后边的油布有异样,就停车检查。不查不要紧,一查吓一跳 车斗被打开,油布已被割破,货物被盗。
经清点,电池被盗194组(后经评估价值9万余元)。潘春吉当即向郯城县警方报警,同时告知托运人沭阳县一家物流公司(下称 物流公司 ),物流公司闻讯派人前去现场勘查。潘春吉向警方报案说,他的车刚一通过205国道郯城收费站,前面就出现了一辆 依维柯 面包车。奇怪的是,这辆车始终行驶在他的车前边,他加速对方也加速,他减速对方也跟着慢。
他认为,就是这段时间,由于 依维柯 的挡路,才使得后边的 飞车大盗 顺利爬车盗走货物。潘春吉事后得知,此案案发前几天,沭阳县另一位货运司机在此路段与他遭遇了同样的经历,损失4万多元。郯城县警方立案侦查,但是迟迟未能破案。一审判决承运车主全额赔偿潘春吉、王宜超将余下的50余万元货物运送到目的地,从山东昌乐县返回沭阳县没几天,就接到沭阳县法院的传票。物流公司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赔偿货物损失91180元,支付违约金9118元。
接到传票,二人大吃一惊,赶忙拿出协议书仔细翻看,其中第三条、第四条约定:除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以外,其他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被雨淋、包装破损的,均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运输标的的10%支付违约金。
看完传票,二人嚎啕大哭。潘春吉有一双年幼的儿女需要抚养,老父亲因脑血栓发展为偏瘫,全家六口人全靠他一个人挣钱养活。王宜超的家境更惨,家中不仅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而且为给患癌的妻子治病已债台高筑,自3月份以来,父亲、妻子先后撒手人寰。为了改变困境,挣钱养家,连襟二人借高利贷28万元合伙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本来依照协议,此次运货可以拿到2300元运费,谁料到头来钱没挣到,反而要赔偿被盗的9万多元损失。
二人想到卖车还钱,然而车管所人员告之,货车已被物流公司诉讼保全了,即使有人购买,也一时无法过户。就在二人走投无路之际,一天晚上,潘春吉再次拿出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翻看,看着看着,看出了其中的门道:协议第二条约定运费2300元,但又同时注明从货运费用中扣除35元保险费。 既然扣了保险费,那么被盗的损失不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吗?
2012年9月3日,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二人抗辩说,本案被盗货物已买了保险,物流公司理应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物流公司认为,扣除的35元保险费不是二人掏钱购买,没有保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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