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明日起,我市将首次在全市范围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新政实施后,符合条件费率下浮的企业有1633家,费率上浮的有127家,参保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平均下浮0.06%。逾四成企业费率下调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主要分三类,第一类为服务类,例如商业企业等;第二类为机械制造类;第三类是工伤发生高风险企业,主要包括煤矿、建筑等。新政实施后,第一类企业费率保持不变,因为服务类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其缴费费率一直都是按最低标准。
因此,纳入费率浮动范围的企业包括第二及第三类。通过初步测算,实行浮动费率后,市本级费率下浮用人单位有1633家,费率上浮用人单位有127家,保持原费率不变的用人单位2095家,分别占42%、3%、55%。实行浮动费率后,预计用人单位每年将少缴工伤保险费3000余万元。
此外,三种情形工伤费率不下浮,包括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的;跨自然年度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分行业分种类执行纳入新政实施范围的参保企业包括缴纳工伤保险费时间不少于两年的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1%或三类行业基准费率2%的用人单位。浮动幅度分行业、分种类执行。
其中,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统计期间(2004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内,该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费率浮动幅度。支缴率是指统计期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的比例。按照行业区分支缴率小于等于30%,执行二类基准费率的,费率由1%下浮到0.5%;执行三类基准费率的,由2%下浮到1%。支缴率大于60%小于等于90%,执行二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1%上浮到1.2%;执行三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2%上浮到2.4%。支缴率大于90%,执行二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1%上浮到1.5%;执行三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2%上浮到3%。此外,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并以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费率由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下浮到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3‰。提高工伤预防积极性据介绍,自我市1997年启动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工伤保险参保企业一直是按照不同行业分类,即在企业首次办理工伤保险时划定基准缴费费率。
目前,全市参保工伤保险近68万人、基金结余5.27亿元,已有近万名参保职工遭遇工伤后享受到了保障,动用工伤保险基金近1.6亿元。“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其实就是利用缴费多少的杠杆,去调动参保企业工伤预防的积极性。”市人社局常务副局长王清芬表示,在全市工伤保险保障力度加大的同时,一些参保企业因为过于“依赖”工伤保障制度,反而因不重视工伤预防导致工伤增加。
因此,启用新政后,工伤发生多的企业要多缴费,通过预防减少工伤的企业可以少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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