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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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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劳动局、人民银行、地税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社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劳动局、人民银行、地税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0021号)的规定,我省社会保险费从2000年7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为适应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票证式样,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部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专用缴款票据。
二、各级地税机关征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资款的,应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通过现金方式缴纳费款的应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但地税机关收取现金后,应汇总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汇总专用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
三、“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和“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汇总专用缴款书”由省财政厅指定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并加盖财政厅“收费专用票据监制章”(样式附后)。由省地税局统一管理发放;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和“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汇总专用缴款书”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等管理,按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辽财综字[1999」148号)执行。
五、从二000年七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一律使用本通知所列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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