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家人在饭店吃完饭,发现外孙与别人发生争执,随即上前劝阻,反被两人殴打造成左手手腕、左侧肋骨骨折住进医院,派出所出警调查,对刘某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住院期间刘某及其家人找到我,请我为其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我委托济南某鉴定机构对刘某进行伤残鉴定,认定他构成十级伤残。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我到检察院公诉科阅卷并复制卷宗和影像资料,发现,本案只有俞某一名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有两名作案人员。我认为本案遗漏共同犯罪嫌疑人,考虑到对刘先生的民事赔偿影响巨大,向检察院提交《关于俞某故意伤害案的法律意见》,根据被害人刘某的叙述以及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事情发生之时,杨某先殴打了被害人刘某,并把刘某摔倒后,杨某控制住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俞某又对刘某实施殴打,最终造成被害人的轻伤,所以整个殴打过程是两个人共同实施的,两个人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应该追究两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接到材料后认真研究案件,认为我的法律意见与证据材料相符,检察院经过研究讨论,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退回补充侦查卷宗后,又将案件情况通报给我们,并询问是否同意再次调解,我建议刘先生还是调解比较好。在公安机关组织下,被害人刘先生与俞某和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刘先生得到14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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