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欧,针对保险市场长期低速发展的状况,一些国家也纷纷改革本国的保险监督制度,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在这方面,改革幅度较大的国家是英国。由于英国是世界保险业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在当时自由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下,英国的保险市场逐步形成了制衡机制,行业自管能力较强,相对其他国家保险市场而言,英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较为宽松。其监管机构——贸工部,长期以来,对保险监管采取“责任自由”原则,即只要保险企业本身以负责的态度经营保险,政府就尽量减少强制性干预。然而,随着保险市场的新变化和保险监管严格化的新潮流的出现,英国保险监管的宽松体制也在发生变化。1983年,英国的《保险公司法》为加强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而赋子了贸工大臣对保险业的干预权。这些权力主要包括: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有关信息;有权禁止保险公司承保更多的业务或对投资活动有权加以限制;有权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加以限制;有权批准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等等。在西欧,除英国外,德、法、意等国家也都根据本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国的保险监管作了相应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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