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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04结算年度市区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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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04结算年度市区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参保人员: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市在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04结算年度市区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参保人员: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考虑自谋职业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2004结算年度(2004年4月—2005年3月)我市市区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予以公布,并将补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及档次
1、2004结算年度,我市市区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800元/月为起点,确定18个档次,最高缴费基数为4700元/月(详见附表)。自谋职业参保人员据此自主选择确定当月及以后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档次,按合计2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4结算年度我市市区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900元,按11%的比例缴纳,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合计每月应缴金额104元。
3、已在市商业银行办理委托缴费手续的自谋职业人员,由市商业银行于3月底按本人在签订《代理缴纳个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书》时原选定的缴费档次,相应调整其2004结算年度基本养老险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900元。
4、自谋职业参保人员需变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可于每月26日至月底期间向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并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档次代扣代缴。
二、补缴有关规定
1、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从2004年4月起对自谋职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以2004年4月1日为界,分以下两个补缴时段:(1)凡补缴1992年1月至2004:年3月期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一律以2003年度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即1205元)为补缴基数,并从2004年4月起按规定收取利息,到帐后按补缴年度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2)凡补缴2004年4月后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在补缴年度公布的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医疗保险补缴基数按引、缴年度公布的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并均按规定收取利息,到帐后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补缴比例、各险种最早补缴时间等仍按原规定执行。自谋职业人员;波判刑或劳教等期间不得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
3、自谋职业参保人员需办理补缴的,应向市商业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填写《补缴费申请书》,确定补缴险种、起止年月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档次,并于申请补缴当天在委托扣款存折户上一次性存足应补金额。
4、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和《苏州市市区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医[2001118号)规定条件的,不足年限须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缴纳。
三、自谋职业参保人员须确保每月25日前在其指定委托扣款的存款帐户上存入当月应缴的金额,由市商业银行扣款。不足支付的,作当月未申报处理,今后如需缴纳该月费用,须按补缴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人员,指按《关于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1)22号)和(《苏州市市区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医[2001]18号)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自谋(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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