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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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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继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制度之后,《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本市将形成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这是本市构建和谐社会

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继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制度之后,《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市将形成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这是本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率的确定,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的管理、经办、基金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共三十条。 215万余人适用生育保险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与目前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同。
据统计,本市生育保险应参保人数为215.73万人,其中:企业有171.76万人,机关事业有43.97万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有174.89万人,城镇单位不在岗职工有40.84万人。
三方面规范生育保险基金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三个方面对生育保险基金做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要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是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和其他资金四部分构成。
三是明确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职责。《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八条明确,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天津生育保险费率为0.8%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明确,生育保险的筹资比例应当控制在工资总额的0.6%-1%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对2003年度全市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女职工平均享受假期等相关的数据进行了调查统计,根据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全市生育保险费用总支出进行了测算。按照国家确定的“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参考已实施生育保险省市的筹资比例,本市将筹资水平确定为0.8%。 同时,《规定》还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作了明确,生育保险缴费上限和缴费下限与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是一致的。
女职工能享受三项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有三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1、生育津贴。《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计发标准是将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折合为日缴费基数,并根据本人应享受的假期计发生育津贴。这样既可以鼓励用人单位如实缴费,又有利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待遇水平。关于享受生育津贴期限,《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计算外,还本着有利于促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将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假期纳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二是将女职工分娩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假期也纳入了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女职工因生育生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品费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定额付费的方法结算。本着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草案)》将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费用也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考虑到并发症的发生情况比较复杂,标准不好掌握。所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采取按诊疗项目付费,实报实销。 7月1日开始实施 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从2005年7月1日在全市实施。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介绍,制定《规定》是健全社会保险体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1994年12月14日,原国家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费率、待遇标准、经办等内容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目前,本市已经建立了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四项保险费社会统筹。天津需要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费的社会统筹。 同时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保障是女职工的基本权益。
为了更好的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育生产期间的特殊困难,保障生活,恢复健康,促进妇女就业,需要我们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也是实现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不同行业女职工所占比例不同,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不均衡,不同企业经济效益不同,解决女职工生产生育期间费用的能力不同。为了缓解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使不同经济状况企业女职工的各项待遇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实行生育费用的统筹共济,需要尽快建立起生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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