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各定点医院: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85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的运行管理情况,为加强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克服浪费,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经省有关部门反复讨论研究决定,对以下所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做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1、紫杉醇,单剂量价格1000元(不含)以上,个人自付8%,1000元(含)以下,个人自付4%不变;
2、奥沙利铂,单剂量价格1000元(不含)以上,个人自付8%,1000元(含)以下,个人自付4%不变;
3、拓朴替康,单剂量价格1000元(不含)以上,个人自付8%,1000元(含)以下,个人自付4%不变;
4、乌体林斯,个人自付从原10%调为20%;
5、爱迪,个人自付从原10%调为20%;
6、安多霖,个人自付从原10%调为20%;
7、楼莲,个人自付20%;
8、槐耳,个人自付20%;
9、a-甘露聚糖肽,个人自付15%;
10、脂肪乳(中链及长链复合剂),比照脂肪乳(长链),个人自付15%;
11、左卡尼丁,个人自付15%;
12、苦参碱,个人自付15%;
13、必需磷脂,个人自付10%;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5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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