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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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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各定点医院: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各定点医院: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85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的运行管理情况,为加强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克服浪费,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经省有关部门反复讨论研究决定,对以下所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做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1、紫杉醇,单剂量价格1000元(不含)以上,个人自付8%,1000元(含)以下,个人自付4%不变;
2、奥沙利铂,单剂量价格1000元(不含)以上,个人自付8%,1000元(含)以下,个人自付4%不变;
3、拓朴替康,单剂量价格1000元(不含)以上,个人自付8%,1000元(含)以下,个人自付4%不变;
4、乌体林斯,个人自付从原10%调为20%;
5、爱迪,个人自付从原10%调为20%;
6、安多霖,个人自付从原10%调为20%;
7、楼莲,个人自付20%;
8、槐耳,个人自付20%;
9、a-甘露聚糖肽,个人自付15%;
10、脂肪乳(中链及长链复合剂),比照脂肪乳(长链),个人自付15%;
11、左卡尼丁,个人自付15%;
12、苦参碱,个人自付15%;
13、必需磷脂,个人自付10%;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5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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