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以达到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的目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我省自2000年1月起正式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过去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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