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福州铁路分局福州工务段劳服公司集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州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福州工务段劳动服务公司集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福铁集函[2001]048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及原省劳动厅《关于福州铁路分局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闽劳保[1998]74号)的有关精神,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铁路分局福州工务段劳动服务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由福州铁路分局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
二、福州工务段劳服公司集体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2000年12月31日,按你局集体保险办负责管理的集体职工平均缴费标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768571元,诸于本文下达后15日内缴入省地税直征分局,并请将补缴人员名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报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福州工务段劳动服务公司的参保职工(在职71人、退休2人)基本养老保险按我厅《关于对铁路分局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的批复》(闽劳社[2000]282号)及《关于福州铁路分局集体企业职工缴费指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社[2000]3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账户从1998年1月1日起补记,补记期间不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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