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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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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关于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人才交流中心: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个

关于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人才交流中心:
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合法权益,方便个人委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社会保险代理行为,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进行社会保险相关事务代理的存档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处”)存档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通过北京银行或邮政储汇实行按月扣缴,同时取消原非按月缴费方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的人员暂按原方式缴费。
二、代理处须按照《北京市个人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8]8号)、《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施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京社保发[2002]10号相关规定,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三、2005年7月1日前已在代理处采用非按月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在其再次缴费时实行按月扣缴。
四、每月20日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月扣缴情况传递至代理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本人提出要缴费凭证的,代理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扣缴到位信息,可以为其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须注明不予报销或加盖不做报销凭据章。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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