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广元市人民政府以广府办函[2012]48号文批转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安监局《广元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待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文件规定,凡在市内从事房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及其他土木建筑活动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用工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施工期间用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申报、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规划、指导、监督做好工作。要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将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工伤保险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目标考核内容;要把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全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安监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建设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人社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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