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和调剂金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和调剂金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保经办机构已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全部由地方财政拨付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和使用调剂金。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32号文件规定精神,尚未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由地方财政给予经费补贴的农保经办机构,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提取管理服务费和按规定使用部分调剂金。提取管理服务费和使用部分调剂金,必须严格按照原民政部民办发6号、民办函22号、民险函174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苏民保11号、苏财行73号、苏民保17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并按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严禁挪用基金和超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
三、使用部分调剂金弥补经费不足的,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必须是当年新增调剂金的20%。当年新增调剂金,不含按有关文件规定已划为农保事业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含以往年度滚存结余的调剂金。必须是当年实际到帐的调剂金。对按规定存入银行、购买国债而未到期的基金利息收入,可视同到帐的利息收入计算调剂金。除此以外的其他运营方式未收回或未到期的利息收入,不作为到帐的基金利息收入。对2000年7月份以后,按规定可使用的20%调剂金尚未办理的,可按当年实际到帐的调剂金数额,按以上规定报批使用。审批使用部分调剂金,必须严格申报程序。由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提出报告,并提供详实的财务资料,县级农保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级农保机构和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厅批准。四、各市县农保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理服务费和调剂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同时要积极商同级财政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将农保经办机构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根本上解决农保经办机构事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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