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29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非保险公司雇员取得的佣金,允许先扣除5%的营业税以及随营业税征收的相关税、附加等,再扣除15%的营销费用后,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剩余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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