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开江县人民法院就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58岁的刘福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为8万余元。刘福系农村户口,而该案所采用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是按照城镇户口计算的,按城镇户口比按农村户口计算该笔费用足足多出5万元。
2012年4月20日下午,周涛所驾驶的货车与赵刚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在人行道行走的刘福受重伤,接受住院治疗36天,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经开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涛与赵刚负事故同等责任,刘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涛与赵刚在对刘福的赔偿项目上无异议,但在刘福到底应按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哪种户口计算伤残赔偿金的问题上三方产生了重大分歧。因协商无果,最后刘福诉至法院。
现年58岁的刘福是开江县新宁镇真武宫人,系农村户口。3年前刘福的儿子在开江县城买了房子,便把刘福接到了城里住。但刘福耐不住清闲,后到一公司上班,每月领到手的工资有1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刘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刘福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刘福目前已不具备农民的身份特征,刘福虽是农村户籍,但其现在生活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对于残疾赔偿金当按照城镇标准结合九级伤残情况进行计算,最终开江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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