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泉州中院通报一批劳动争议案件,海都报选取其中三个典型案例,为劳动者维权支招。
据悉,去年,泉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23件,审结2465件,涉案标的额3962万元。
不定时用工企业须经行政部门批准
案情:
2012年6月15日,某工程公司与张某签订临时合同,聘用张某为公司项目工地的司机,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每周无确定休息日。
张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双方为解除劳动合同红了脸。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张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等4万余元。
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泉州中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张某2012年11月份的10天工资和其他加班工资,合计39906.32元。
解读:
泉州中院民一庭主审法官欧阳波解释,根据《劳动法》及《关于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制度,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关联企业务工年限可累加
案情:
某科技公司和某电脑公司的投资人为同一人,系关联企业。2007年8月至2010年,陈某先到电脑公司上班,但因提前到岗,只签了两年合同,后又到科技公司,续签了三年。2012年11月,科技公司方以陈某连续旷工5天为由,将其开除。
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介入,裁决该科技公司应一次性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及被拖欠的三个月工资,合计25107.3元。
该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泉州中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陈某上述款项共计26890.6元。
解读:
法官欧阳波解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属“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法院应予支持。
故认定,陈某在该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为5年4个月,被开除索偿的相关经济补偿应按此计算。
职业病适用无过错责任
案情:
2011年2月,王某进入泉州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王某投保工伤保险。2012年1月,王某被诊断为矽肺一期(尘肺中最常见的类型),被泉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评定为七级伤残。
2012年6月,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经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支付王先生上述费用共计15万余元。该公司诉至法院,泉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裁决。
解读:
法官欧阳波解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欧阳波介绍,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无过错责任,不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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