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新政策将实施。昨日,记者从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规定主要涉及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抚恤金以及工伤举证三个方面。据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经成立工伤保险实施领导小组,确保这一政策顺利推进。 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这些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其具体赔偿金数额为:一级伤残的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14倍,三级伤残的为12倍,四级伤残的为10倍,五级伤残的为8倍,六级伤残的为6倍,七级伤残的为4倍,八级伤残的为3倍,九级伤残的为2倍,十级伤残的为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10倍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同时,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所在单位支付。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供养亲属可申请抚恤金 按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据介绍,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工伤争议由单位举证 明年1月1日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争议,新办法将更有利于劳动者维权。按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1年。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称,此举有效解决了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举证难问题,更有利于劳动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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