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鄂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凡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无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医疗、工伤保险。
根据农民工用工形式的不同,其参加医疗保险方式分为三种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3年或3年以上)的农民工,可按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即参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享受与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聘用农民工5人以上(含5人)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集体办理团体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从缴费后的第4个月起享受住院补贴待遇。参保人员从住院第三日起,每天补贴100元(日住院费用不足100元的按实际补贴),一个年度内住院补贴累计不超过100天。
聘用农民工不足5人的用人单位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该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有单位的,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中,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无单位的,费用由个人缴纳。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工伤认定、鉴定及工伤待遇等按《关于湖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鄂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及有关配套办法执行。保险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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