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8月1日起,福建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福州市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随之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据了解,上调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39号)精神,自2012年8月1日起,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联动调整。
调整后各档次失业金计发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的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费208.63元随失业金同时发放。保险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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