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本补充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首先确定了参保范围部分。根据通知,有我省户籍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在福州市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险,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号)执行。
本补充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在基金筹集部分方面,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适当增加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标准增加10元;对选择1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40元。养老金待遇部分,政府将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将基础养老金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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