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中国上海网站获悉,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通知称,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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