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卫生厅、财政厅等六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决定从明年起,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等四市试点城乡居民大病医保。
?保障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方案规定,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2013年筹资标准暂定为人均20至40元,试点后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其中,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资金中提取,也可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解决,城乡居民个人不用再缴纳费用。
初步确定支付比例将不低于50%?方案目前确定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试点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调整。之后随着筹资等不断提高,还将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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