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建设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在试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基础上,今年开始在北京市全面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 通知要求,从2004年开始,凡在北京地区承接6种设计业务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保险或出具具有承担经济赔偿能力的证明;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要求向审图机构出具参加设计保险或具有承担经济赔偿能力的证明,作为程序性审查的一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属商业保险,设计单位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设计业务情况予以投保。这6种设计业务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国有资产或部分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住宅区建设工程;以及国外、港澳台、外埠工程设计单位在京承接的建设工程。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国际工程设计界通行的做法。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适应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对于降低工程投资和企业风险,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自1999年开始进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以来,已先后在北京、上海、深圳等7个省市推行此项保险制度,并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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