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日前联合下发,这标志着该省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制度,以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失地无业农民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目前四川有近40万人。按照要求,这类人员应持失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城镇失业登记。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免费发给。
规定,凡2004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均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上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费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失地无业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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