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市出台了新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办法》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怀孕前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且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具体结算标准如下:
一、怀孕检查费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65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每人次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人次28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人次30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支付限额为:计划内怀孕4个月实施流产手术的500元,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800元,取放环100元,绝育手术600元,复通手术1000元。
四、不办理备案手续或不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支付限额为:怀孕检查费650元,生育医疗费用为顺产1000元,难产1200元,剖宫产2400元。
《办法》还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女职工最高限额标准的5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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