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昨日,我市出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率先在全省启动农民工工伤保险。自此,我市近8万农民工跨入了工伤保险门槛。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费率及待遇支付。即日起,凡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凡在我市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本单位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月参保缴费次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参保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或患职业病,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考虑到多数农民工户籍不在本市,且流动性大的特点,对户籍不在本市的进城务工人员,经其本人提出,其一至四级伤残的长期待遇,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据了解,目前,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我市的工伤发生率相对较高的现象,我市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减少企业的工伤风险,保障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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