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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不可抗辨条款≠两年后保证赔,保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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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两年不可抗辨大概是很多代理人常挂嘴边的一个保险条款了,关于这个条款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有非常绝对的,那就是熬过两年不管怎么病保险公司都得赔,但也有相对保守的,认为这条款对保险

两年不可抗辨大概是很多代理人常挂嘴边的一个保险条款了,关于这个条款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

有非常绝对的,那就是熬过两年不管怎么病保险公司都得赔,但也有相对保守的,认为这条款对保险公司没约束力。那么到底要怎么理解两年不可抗辨条款呢?


早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当时的英国保险市场未普遍实行严格保证制度,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的履行。经常会出现保单生效了数十年,但是由于投保人当初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而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还脸皮很厚的称之为“伟大的拒付者”。

拒赔一时爽,但是后患无穷,大量的这类型合同纠纷直接导致客户对保险公司产生信任危机,已经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了。

在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在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其后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我国的保险行业整体上发展还是偏晚的,直到2008年8月1日《保险法修订草案》才正式提出了不可抗辩条款,并正式列入保险法第16条。具体内容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该主动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果投保人未如实进行如实告知,超过30天不行使合同解除权,两年之后不得以此作为拒赔理由。


这条款的关键点在于:保险公司超过30天没有行使权力,那么两年后就不得拒赔。是对客户比较有利的条款

2. 投保人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并不退还保费。

这种情况多出现于,带病投也就是大家所说“逆选择或者一些恶意骗保了,这些恶意骗保都够得上欺诈罪,《保险法》不得凌驾《宪法》之上。

这一条款其实还好,主要是为了限制恶意骗保的用户,要不然重疾随便撑两年,保险公司肯定受不了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没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要退还已交保费。但是这里的重大过失其实是非常不好界定的,也是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的,这一条款对客户是不太有利的,实务上要看法院的实务判列。


案例一:依法拒赔

2010年5月,林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分红险型附加重大疾病的保险,共2份2014年3月初,林某因病申请理赔2013年4月25日,保险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

林某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向法院起诉

拒赔理由:林某在投保前已确诊为肺癌,且健康告知中未如实告知,因此拒赔。

案件解析:

查看案件的相关法律判决资料,发现林某早在2009年已确诊为“肺癌”,未如实告知并隐瞒病情投保后,于2013年申请理赔;虽然已超过两年,但保险公司核实到林某初次诊断疾病时间是2009年12月,在保单生效前,不仅不理赔,合同也会被解除。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林某虽然符合2年不可抗辨但是在健康告知保险公司询问到相关内容时,未如实告知。保险责任规定为合同成立后初次被诊断的疾病,实际上林某在投保前就已经确诊了,属于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案例二:协调理赔下来

韦先生2010年2月6日投保人身保险公司终身寿险保险,身故保额15万元。2011年8月6日,被保险人韦先生因亚急性重型病毒性肝炎(乙型)身故。2012年9月11日,韦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15万元。

保险公司受理后调查,发现韦先生病历记载已患慢性乙型肝炎10余年,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肝炎病史。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了《拒绝给付通知书》,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肝炎但故意不如实告知,且未告知亊项已严重影响到承保决定为由,同时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和保险条款相关约定,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并不予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后,韦先生家属多次到保险公司要求作出解释: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癿,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亊故癿,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仸”之内容,2012年9月11日,申请理赔日期已超过合同成立两年时间,保险公司应正常给付身故保险金。家属不接受保险公司癿拒赔决定,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仸。

开庭审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按照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给付韦先生家属15万元,以此结案。


不可抗辩条款实质上是限制了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也就是保险公司的权力:即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但经过法定期限后,合同也当然继续有效。

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不可抗辩条款之所以被法律承认,根本原因在于其存在的合理性: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

从判决案件看,几乎绝大多数国内判例都是更偏向于客户的,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其实更难获得有利位置。当出现有关赔付的诉讼时,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多以败诉赔付或者保险公司以接近赔付保额的金额进行和解。

虽然两年不可辩条款对消费者是非常有利的条款,可以避免一些疏忽大意而导致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得以此为拒赔理由了。

但是长期来看,这有可能会引发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也不是慈善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加强核保甚至提高保费来应对预期的风险。

因此还是建议大家做好如实告知,从源头上消灭风险。法律诉讼是很漫长的过程,也不是谁都能赢的,损人不利已的事应该少做。

小财靠勤,中财靠智,大财靠德!投机取巧的人很难有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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