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贷款条款的内容主要是:如果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那么投保人可以将现金价值作为担保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根据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保单经过一定时期之后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且这个现金价值归保险单持有人所有。因此,保险贷款并非真正的“贷款”,准确地说,保单贷款是保险人将最终必然要支付的款项预付给投保人,因而保单贷款并未使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形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在保险人给予保单贷款时,投保人并未许诺将来偿还贷款。
保单贷款的金额只能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如80%或90%等。贷款金额连同下一个交费日为止的贷款利息,不能超过保单在那时的现金价值。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保险人的通知日期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且此种失效一般不得申请复效,因为它相当于投保人已经领取了退保金。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保险人将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
保单贷款的期限多以6个月为限,贷款利率一般较高。这主要是因为许多保单贷款数额较小,其手续费用较高,而且保险人希望通过较高的利率减少保单贷款。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后,保单贷款利率一般以穆迪月平均公司债券收益率为指示器实行浮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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