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上市公司章程的所规定的反收购措施一般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股东提案的资格进行限制
1、按公司法、章程指引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提案的股东是持股3%以上即可,没有持股时间限制。
2、反收购条款:
(1)规定持连续持股时间,一般为90日或180日,也有规定一年以上的。
(2)提高持股比例,如规定为10%等。
(3)二者同时规定。
二、对股东提名董、监事进行限制
1、公司法、除章程指引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选举董、监事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外,对董、监事的选举没有其他硬性规定。
2、反收购条款:
(1)对股东提名董、监事的资格进行限制,同上条。
(2)对提名程序进行限制。如要求向提名委员会报告,由其进行审查确定,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对股东提名董、监事的人数进行限制。如规定每个股东提案不得高于全体董事的几分之一等。
(4)对董、监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限制。
(5)规定每年更换或改选的董、监事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6)对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进行限制。如规定任职董事二届以上才可被选举为董事长等。
三、对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限制
1、根据现行法规,公司股东股份变动超过5%,须向监管部门报告。
2、反收购条款:在章程中规定,持股一定比例的股东 (包括通过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的股份,必须向上市公司披露其收购计划并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如果没有披露并且未经批准而增持公司股份的,则剥夺其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
四、增加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1、除涉及到公司控制权变更,须履行相应披露程序外,现行法规对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特别限制。
2、反收购条款:规定公司前几名大股东转让股权时,须先向前几名股东转让,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时,才可向其他人转让。
此条有违法之嫌,不宜采用。
五、强化董、监事的解约赔偿金
1、现行法规对董、监事的解约赔偿金没有硬性规定
2、可在章程约定无故解除董、监事职务,应给予高额的补偿等。
六、增加改选高级管理人员的难度
1、现行法规中除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外,并未规定相应的解聘程序
2、反收购条款:
(1)增加高管的任职条件。如规定在公司任职一定年限才能任职等
(2)增加解聘高管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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