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渔业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切实维护全省渔民的切身利益,推动现代渔业转型升级和健康持续发展,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一旦有船有人有户受灾或遭受海难事故损失,可以及时得到理赔,即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对实现渔区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渔业互助保险条款有哪些呢?
入会资格
第一条 凡取得适航证书并经渔港监督机关登记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经国家工商部门登记的从事水产养殖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本互助保险,成为**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以下简称“互保协会”)会员。
互助保险责任
第二条 会员雇佣的船员或养殖工人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会员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相关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补偿金,互保协会负责按规定赔偿。
会员雇佣的船员是指除从事水产养殖以外的渔业船舶上的工作人员;会员雇佣的养殖工人是指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工作人员。
互助保险期限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互助保险期限为一年。互助保险责任从会员交纳互助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到互助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互助保险最低保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互助保险金额以约定为准。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下列情况,互保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舶不适航或养殖生产活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会员或受雇佣船员或养殖工人的故意行为或欺诈行为;
三、受雇佣船员或养殖工人自杀、自残、自然死亡;
四、受雇佣船员或养殖工人因酗酒、精神失常、自身疾病、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而致死亡或伤残;
五、受雇佣船员或养殖工人参与殴斗、盗窃、违规捕捞、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致死亡或伤残;
六、整船满额不记名投保的受雇佣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或伤残;
七、会员变更、会员新增、更换雇佣船员或养殖工人,未及时办理批改手续;
八、战争或军事行为;
九、受雇佣船员或养殖工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十、其他不属于互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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