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驾驶证是有限期的,有效期满时贷款逾期一年之上未换领的,交通部门将依规销户该驾驶证。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年。驾驶证超有效期,并不必定造成 驾驶证持证者缺失驾驶资格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因而保险公司应做出索赔。
实例回望:
林某为鄂AHHXXX号车的买车人,彭某是他聘用的驾驶员,林某买车后将车挂证在一家汽运物流企业户下经营。2012年12月10日,汽运物流企业在湖北省某保险公司为此车投过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保险期间从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0日。
2013年4月28日夜里9点,彭某在驾驶证过去了有效期、还没换新证的状况下,驾驶鄂AHHXXX号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文某身亡。经交警队评定,彭某负安全事故所有义务。2014年6月,逝者文某的爸爸妈妈诉至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理赔,贵院裁定湖北省某保险公司在强险范畴内赔付11.三万元。
该保险公司觉得,道路交通事故产生时彭某所持驾驶证超出有效期,视作未获得驾驶资格,沒有驾驶资格不属于保险条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买车人林某、驾驶员彭某及其汽运物流企业一同退还代位求偿的强险11.三万元。
人民法院剖析:
依据《中华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领取和应用要求》等有关要求,驾驶员根据公安部门机构的驾驶资格考試,即获得驾驶资格,只需未被注销,均具备合理合法驾驶资格,换领属行政管理学范围,到期没换由交通部门依法办理,驾驶证的有效期并并不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
虽然彭某在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证到期,但道路交通事故产生后,彭某换了新证,因而仅视作驾驶证逾期检审,并不是“未获得驾驶资格”。依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条文的要求,彭某不属于未获得驾驶资格,故驳回申诉湖北省某保险公司规定追索的认为。
后保险公司上告至武汉初级人民检察院,贵院给予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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