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协会于14发布了关于汽车保险的一个文件。该协会负责人说,示范条款是行业最低标准,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对其进行优化。不过,由于涉及单证设计、承保理赔实务标准制定以及行业平台改造等硬件支持,示范条款的实施没有时间表。
本示范条款明确规定,我们在进行车辆损失保险定价的时候要考虑相关因素,车辆损失保险金额(车辆保险技术)应当根据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全损,由保险公司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
为了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责条款,提高汽车保险的保险能力,本示范条款直接纳入了原商业汽车保险的保险责任,如客车专用合同、不予保险等。承租人的担保、法律费用、倒车镜灯的单独损坏、以及货物的附加投保,都成为船上货物投保的主要责任。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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