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养老就是全社会的一个话题,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许许多多的人都享受到了社会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待遇,但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基础养老保险,只能保证人们晚年的一个基础生活,因此如果想要养老生活过得更好,商业养老保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而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一款非常的商业养老的保险的解读,这款保险就是民生全家福佑保。下面,请看具体的解读。
1、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按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领取有以下两种计算方式:
①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N个保单年度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额。
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N个保单年度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额*(1+5%(N-1))。
养老保险金保证领取期为20年。若被保险人于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则给付保证领取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届满后仍生存,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养老保险金可按月或按年领取,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5。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按累计已交保费、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人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后身故,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王先生今年35岁,考虑到越来越严峻的养老形势,决定为自己尽早规划好未来的退休生活,因为王先目前的收入水平不错,打拼多年也小有积蓄,王先生决定为自己投保民生全家福佑养老年金保险,10年交,每年交5万保费,基本保额48250元,选择计算方式一,约定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王先生60周岁开始每年可定额领取养老金48250元(若选择月领,每月领取4101元)至身故。
保证领取20年,至79周岁累积可领取97万。
假设王先生不幸在50周岁时身故,按所交保费(50万)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63.38万)较大者给付,即赔付63.38万。
假设王先生在70周岁时(保证领取期间)身故,王先生已领取11年养老金,还有9年养老金(9×48250=43.425万)未领取,保险公司按未领取部分与现金价值(62.4万)较大者给付给保险受益人,即给付62.4万给受益人。
若王先生一生平安,至105周岁累积可领取养老金222万。
总结:民生全家福佑是一款不错的商业养老保险,如果想补充社会养老的保险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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