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可以简单想想,如果这样可行,大家都这样做,保险公司不得亏得血本无归。
保险里确实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过大家可能只看到了红框里的部分,这个条款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
1、投保前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或者是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的话,保险公司是有理由解除合同的
3、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故意欺瞒,带病投保,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是不起作用的,要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行。
可以给大家看个具体的例子: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2011年9月5日:刘先生投保XX人寿保险公司两全保险附加重疾险;
2014年9月25日:刘先生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申请理赔;
2014年10月20日:收到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刘先生投保前未做到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拒赔原因:
刘先生2010年7月已确诊患非霍奇金淋巴瘤,未如实告知,且所患癌症非首次发病。
法院判决:
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刘先生承担。
案件分析: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带病恶意投保案例。
不仅没获得理赔,还要承担诉讼费用。
类似情形打官司的很多,法院都是支持拒赔的。
所以,为避免出现纠纷,从一开始大家就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身体状况。
除了带病投保,下面这三种情况也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1、一年期保险
常见的医疗险和意外险由于满足不了生效两年的基本条件,所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相当于被架空。
2、延迟索赔
如果在投保后的两年内事故发生,却故意拖到两年以后再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事实、甚至资料造假的,保险公司还是可能接触合同。
比如,投保前A女士乳腺结节4级住院手术治疗,未如实告知,投保一年后检查出乳腺癌,拖延至两年不可抗辩期申请理赔。
这种情况,以两年不抗辩条款申诉也不能获得理赔。
3、投保不足两年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遇到解约节分,不能援引不可抗辩期间(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总体来说,大家还是不要抱有这种侥幸心理,无论是什么情况,都应该做好如实告知,从源头上消灭拒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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