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类型: 身故和全残保障
保障期限: 终身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合同终止,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 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按以下规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0%×身体高度残疾时保单经过整 年度数),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200%。
身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 止,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 故,合同终止,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0%×身故时保单经过整年度数),但最高 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200%。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国寿乐鑫宝终身寿险保障范围广,身体高残可提供保障,身故也可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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