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7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交费期间:趸交、2年、3年、5年、10年、15年、20年交(交费期满不超过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免责条款:7条,发生免责内容,合同终止,退还现金价值。
产品特色: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还有年金转换功能。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33%)的n-1次方,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主要功能更多在于财富的管理、传承,适合资产隔离,资产充裕的客户。而经济条件不太允许的普通家庭,建议还是优先购买保额足够高的定期寿险,用来转移家庭经济支柱离世带来的财务风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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