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称,这48家企业均为2008年四季度拖欠员工工资、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垫付了员工工资的企业。被通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将由相关机构录入我市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通告要求,被通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接受依法处理。
据了解,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去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欠薪和垫付金额等情况;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公布其姓名。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处长吴立勇表示,这是条例修订实施后,劳动保障部门第二次集中曝光欠薪企业名单,今后每个季度都会通告一次。吴立勇表示,除了曝光外,新修订的条例也加大了对欠薪逃匿者的经济处罚力度,即可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年,我市共垫付企业欠薪90宗、金额达4337万元,涉及员工1.33万名。垫付宗数比2007年增长了一倍,垫付金额则增长了近三倍,“去年欠薪垫付宗数、金额上升较快主要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由于今年金融危机影响会进一步扩大,预计今年全年欠薪垫付金额会继续走高,但今年我们会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
欠薪垫付额走高会不会影响到欠薪保障基金的稳定?吴立勇表示,深圳早在1997年就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欠薪保障基金已经积累了上亿元,在欠薪垫付额上升的情况下也能维持基金稳定。只要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就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二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而且目前员工可获得最高每月1939元的欠薪垫付额,对于很多企业的普通员工来说,月工资在1000元到1700元之间,因此很多员工都可以拿到自己被拖欠的全额工资,这个垫付标准是相当高的。”吴立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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