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如何起算:1、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点,一种说法是按照《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从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另一种说法是按照《海商法》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2、《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险人,因为时效起算更晚。3、因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也应当是保险法的特别规定。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似乎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但由于《保险法》解释二在后出台,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似乎应适用《保险法》解释二。4、虽然有以上争议,但最高院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已经将这一问题解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总结,以后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再无争议,最高院已经将这一问题确认,《批复》可以在全国各大海事法院及高级法院援引,均会被承认。附《批复》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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