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通过对保险机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估,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资产风险管理工作,改进保险资金使用效率,提升资产质量。以往保险投资产品以银行存款、债券及股票为主,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随着投资渠道的逐步放开,新增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股权及不动产计划以及信托等非标类金融产品,缺乏统一的风险衡量标准及减值准备计提措施,难以客观反映保险投资资产质量和真实利润水平。《指引》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五级分类风险的核心定义。《指引》聚焦于保险机构投资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之外的资产,以信用风险为基础,按照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五类,根据资产和收益的风险状况,确定总体资产五级分类风险的核心定义,细类资产的五级分类标准应遵循核心定义的基本要求。二是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指引》主要采取穿透法原则,重点关注偿债主体和增信措施的实际情况,结合发行主体及提供实质还款来源的责任主体的风险状况,以资本金或收益的逾期天数为硬性指标,综合评价产品的信用风险和预期损失程度。三是确定权益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指引》区分直接股权投资与购买股权投资金融产品的间接股权投资两类。直接股权投资主要衡量投资成本与公允市场价格的高低;间接股权投资主要采用穿透法,重点对企业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同时考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资信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该类产品的风险分类。四是确定不动产风险分类标准。《指引》主要考虑其公允评估价值与投资成本的比较。同时,《指引》作为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的指引性文件,鼓励有条件公司结合实际并参照国际惯例,探索更严格的分类标准,逐步实施并完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
作为保险监管改革“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重要手段,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现实情况,通过审慎分类和细致分析,一是有利于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二是可以及时发现保险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保险机构的资产风险管理水平;三是能够为判断保险机构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参考。保监会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方式对保险机构资产分类情况进行监管。
保监发〔2014〕82号
全文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保险资后管理,科学审慎评估资产风险,提高保险资产质量,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公司实际,逐步实施并完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参照国际惯例,探索更严格的分类标准。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0月17日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提升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保险机构投资资产划分为不同级别的过程。
需要进行风险分类的资产包括保险机构投资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之外的资产。
第三条
评估保险机构资产质量,应以风险为基础,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为: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关注类:资产未出现显著减值迹象,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
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
本指引中各类资产分类应按照核心定义的基本要求,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审慎细致分类。
第四条
资产风险分类应当以资产价值安全程度为核心,以投资成本为基准,合理评估资产风险和实际价值,并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保险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已经发生的或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保险资产的各类信息,采用穿透法,深入分析偿债主体和标的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保险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对保险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
(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保险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
通过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产质量;
(二)发现保险资金使用、管理、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三)为判断保险机构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参考。第二章
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
第六条
本指引中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并包括其他金融资产中具有固定收益属性的资产。
第七条
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形式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持有到期的企业(公司)债券,以及具有固定收益资产特征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八条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的定义为:
正常类:偿债主体和交易相关各方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时足额收回。
关注类:尽管偿债主体和交易相关各方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类:偿债主体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增信措施,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偿债主体无法足额偿还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增信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九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发行主体和偿债主体的信用状况;
(二)偿债主体的偿还能力;
(三)资产的增信措施;
(四)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五)偿债主体和发行主体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信用状况包括声誉、信用评级、征信记录、偿还记录、偿还意愿等;偿还能力包括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影响偿还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十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分类时,应将资产及收益的逾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指标。(一)本金或利息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过60天(含)的,相应资产划分为次级类;(二)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的,相应资产划分为可疑类;
(三)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相应资产划分为损失类。
本金和利息的逾期天数由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计算,合同约定宽限期的,可以以宽限期届满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有债权特性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资产的分类,应采用穿透法,对标的基础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同时考虑偿债主体的资质和风险控制体系、产品交易结构、还款来源、增信措施等因素。
(一)基础资产为单个项目的,分类标准如下:
1.正常类: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标的基础资产权属明确、边界清晰、形态完整、要件齐全;(2)标的基础资产具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或预期收益明确;(3)产品交易结构清晰、简单;(4)偿债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偿还能力充足、风险控制措施齐备,或产品增信措施较强。
2.关注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基础资产权属、边界、形态和要件,出现较小瑕疵;(2)标的基础资产有现金流但不稳定,或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3)尽管偿债主体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其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
3.次级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标的基础资产质量出现恶化情况,其预期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已无现金流;且偿债主体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保险机构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2)保险机构投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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