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及《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
10月1日起,职工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应坐落在职工或其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否则不能提取。《办法》作为《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配套办法之一,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所需材料、提取额度、提取程序及办事时限等问题,做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今年以来,我市及全国其他部分城市陆续发现有不法中介及个别职工,通过伪造购建住房材料,非法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通知》要求严格遵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
一、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且居住其内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在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其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坐落不在职工本人及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2人以上共同购买的住房非自住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还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机制,及采取多种措施共同打击非法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等问题作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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