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由市教委进行资格认定,并将相关信息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教育制度及自费出国留学有关政策;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六)交纳备用金人民币100万元,在委托人经济利益受损时,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八条 申办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市教委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拟设立企业法人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五)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 (六)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七)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八)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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