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河南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调整住房缴存比例的批复》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顺利完成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应认真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今年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再调整。四、本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申报时间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五、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单位,可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文档并打印两份。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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