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管理条例》和《随州市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各缴存单位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属于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即: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统一规范发放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市直、随县、广水市、曾都区、市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随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暂按职工基本工资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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