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效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韵常见条款。在长期性合同中,投保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从而导致了保险合同的失效。合同失效后,投保人如果仍有保险的需要,可以重新申请投保订立新的合同,也可根据条款规定,申请恢复原合同的保险效力。旧合同的复效有时更有利于投保方,特别是失效后被保险人已经超过投保年龄限度时,也只有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才能继续取得保险的保障。
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一般定为两年,如果失效时间已超过两年,就不再有复效申请权利。投保人如果已经办理退保手续,并已领取退保金,或原合同已经改为交清保险,或已经改为展期保险,且展延期已经届满,以致保险效力已终止的,都不能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申请复效时也要根据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且自复效日起同样适用两年后不可抗辩条款,以及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
不过申请复效往往会出现逆选择因素,对此,保险人在接受复效申请时必须审慎对待。因为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申请复效时必须符合可保条件,并且愿意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本息,然后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查同意,才能使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得以恢复。一般投保方办理复效手续,几乎等同于新订立保险合同的手续,不仅要填具复效申请书,还要有体格检查报告。当然,对于失效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2个月),或保险金额较低,考虑到逆选择的因素不大,也可以用健康证明书来代替医师的体格检验报告。
一旦保险人经过审核同意复效申请后,投保方必须交清失效期间保险费的本息。如果失效前投保人尚有贷款的本息未还清,还须清偿贷款本息。投保人如果补交保险费及贷款本息有困难,可以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分期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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