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由保单持有者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在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时,他与保险人不发生法律关系,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尚生存于世,期待权才成为既得权,受益人据此领取保险金。有几种情况可能丧失期待权:
第一,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使原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随之消失,其受益权不能转给他的继承人,而是回归保单持有人,由其另行指定受益人。
第三,受益人图谋保险金,故意置被保险人于死地,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不仅丧失受益权,还将受法律制裁。
有时候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在同一事故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而又无法确认死亡先后,这个时候推定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回归投保人。受益人根据合同享有受益权,但并不因此而承担保险费的交付义务,如投保人欠交保险费,受益人并无交付义务。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是根据受益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非代替投保人行使此权利。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来自受益权而不是继承遗产,所以,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受益人不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各种义务,比如交税、清偿债务等。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批示,认为人身保险金应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则可作为遗产处置,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批文还指出,财产保险不同于人身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财产保险赔偿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可用于清偿债务及赔偿。
由此可见,指定受益人,根据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不作为遗产继承,而财产保险的赔款,以及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的保险金,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并入遗产一起计算。此外,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在指定受益人时,不需要取得受益人的同意,即使受益人不知情也不妨碍合同的有效成立。受益人对于保险标的不需要具有保险利益,但是要取得被保险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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